亚洲成人午夜影院,国产三级在线观看播放视频,精品国产自在久国产应用,星空影院电视剧免费播放

服務熱線:0791-88851106 歡迎訪問江西省營養保健食品化妝品協會官網
政策法規

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 《網絡銷售特殊食品安全合規指 南》的通知 市監特食發〔2023〕98 號

發布時間:2023年12月30日
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
《網絡銷售特殊食品安全合規指
南》的通知
市監特食發〔2023〕98 號
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和新疆生產
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(廳、委):
為規范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和
入網食品經營者銷售特殊食品行為,提
高其合規意識,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
任,保障網絡銷售特殊食品安全,根據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》及其實
施條例、《電子商務法》、《網絡食品
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》等法律法規和
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,市場監管總
局組織制定了《網絡銷售特殊食品安全
合規指南》,現印發給你們,請結合實
際認真貫徹落實。
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要以《網絡銷
售特殊食品安全合規指南》為基礎,結
合本地實際,進一步補充、細化地方法
規和文件要求,形成本行政區域網絡銷
售特殊食品安全合規指南,并針對監管
人員、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和入網
食品經營者等開展專題宣貫和培訓,便
于相關人員在實際工作中參考使用。
《網絡銷售特殊食品安全合規指南》為
業務指導文件,不作為執法依據和監管
職責劃分依據。
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
2023 年 10 月 13 日— 11 —
網絡銷售特殊食品安全合規指南
條款
相關要求
依據
合規指引
1. 定 義
與范圍
1. 1
殊食品
國家對保健食品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等
特殊食品實行嚴格監督管理。
《食 品 安 全 法〓第 七
十四條
特殊食 品包含保健 食品、特殊醫 學用途
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。
應 注意 與 GB13432— 2013《食 品安 全 國
家標準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〓中
特殊膳 食用食品的 概念進行區 分,對其
中不同的范圍界定以法律規定為準。
1. 2
健食品
1. 定義:聲稱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補充維生素、礦物質為目的
的食品。即適用于特定人群食用,具有調節機體功能,不以治療疾病
為目的,并且對人體不產生任何急性、亞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。
GB 16740—2014《食
品 安全 國家 標準 保
健食品〓
注 意 區 分“保 健 食 品”和“保 健 品”的 概
念。截至目前,法律法規尚未明確“保健
品”的概念。
2. 應當同時具備的必要條件:
a. 保健食品聲稱保健功能,應當具有科學依據,不得對人體產生
急性、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;
b. 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錄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進口的
保健食品應當經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注冊。但是,首次進
口的保健食品中屬于補充維生素、礦物質等營養物質的,應當報國務
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。其他保健食品應當報省、自治區、直
轄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。
a.《食 品 安 全 法〓第
七十五條
b.《食 品 安 全 法〓第
七十六條
保健食品必須依法進行注冊或備案。注
冊/備案適用的產品范圍、要求和流程參
見《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〓(原
國家食藥總局第 22 號令)。
1. 定義:為滿足進食受限、消化吸收障礙、代謝紊亂或特定疾病狀態
人群對營養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,專門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,包
括適用于 0 月齡至 12 月齡的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和適用于
1 歲以上人群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。
《特 殊醫 學用 途配 方
食 品注 冊管 理辦 法〓
第四十八條
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范圍包括適用
于 0—12 月齡的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
食品和 1 歲以上人群的特殊醫學用途配
方食品?!?12 —
條款
相關要求
依據
合規指引
1. 3
殊 醫 學
用 途 配
方食品
2. 適用于 1 歲以上人群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分類:
a. 全營養配方食品
可作為單一營養來源滿足目標人群營養需求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
食品。
b. 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
可作為單一營養來源能夠滿足目標人群在特定疾病或醫學狀況下營
養需求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。
c. 非全營養配方食品
可滿足目標人群部分營養需求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,不適用于
作為單一營養來源。
GB 29922—2013《食
品 安全 國家 標準 特
殊 醫 學 用 途 配 方 食
品通則〓、《特殊醫學
用 途 配 方 食 品 注 冊
管 理辦 法〓第五 十 條
第二、三、四款
在網絡 銷售活動中,可以按 照特殊醫 學
用 途 配 方 食 品 的 不 同 類 別 進 行 分 類
標注。
3. 適用于 0—12 月齡的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。是指針對特殊
紊亂、疾病或醫療狀況等特殊醫學狀況嬰兒的營養需求而設計制成
的粉狀或者液態配方食品。在醫生或者臨床營養師的指導下,單獨
食用或者與其他食物配合食用時,其能量和營養成分能夠滿足特殊
醫學狀況嬰兒的生長發育需求。
分類:無乳糖或低乳糖配方、乳蛋白部分水解配方、乳蛋白深度水解
配方或者氨基酸配方、早產/低出生體重嬰兒配方、氨基酸代謝障礙
配方食品和母乳營養補充劑等。
GB 25596—2010《食
品 安全 國家 標準 特
殊 醫 學 用 途 嬰 兒 配
方食品通則〓、《特殊
醫 學 用 途 配 方 食 品
注 冊管 理辦 法〓第 四
十九條
4. 特 殊 醫 學 用 途 配 方 食 品 應 當 經 國 務 院 食 品 安 全 監 督 管 理 部 門
注冊。
《食 品 安 全 法〓第 八
十條
合法上市銷售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
應當取得產品注冊證書?!?13 —
條款
相關要求
依據
合規指引
1. 4
幼 兒 配
方食品
1. 嬰兒配方食品。是指:適用于正常嬰兒食用,其能量和營養成分能
滿足 0—6 個月齡嬰兒正常營養需要的配方食品。具體包括:
a. 乳基嬰兒配方食品。以乳類及乳蛋白制品為主要蛋白來源,
加入適量的維生素、礦物質和(或)其他原料,僅用物理方法生產加工
制成的產品。
b. 豆基嬰兒配方食品。以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為主要蛋白來
源,加入適量的維生素、礦物質和(或)其他原料,僅用物理方法生產
加工制成的產品。
GB 10765—2021《食
品 安全 國家 標準 嬰
兒配方食品〓
在嬰幼 兒配方食品 的總體概念 下,食品
安全 國家標準進 一步細分了“嬰兒配 方
食品”“較大嬰兒配方食品”和“幼兒配方
食品”。在標簽標示、信息宣稱以及其他
銷售要 求等方面,三者存 在著一些差 別
要求。
從定義 角度,要注意 嬰幼兒配方 食品和
嬰幼兒輔食的區分。嬰幼兒輔食屬于普
通食品,無需產品配方注冊。
2. 較大嬰兒配方食品。是指:適用于正常較大嬰兒食用,其能量和
營養成分能滿足 6—12 個月齡較大嬰兒部分營養需要的配方食品。
具體包括:
a. 乳基較大嬰兒配方食品。以乳類及乳蛋白制品為主要蛋白來
源,加入適量的維生素、礦物質和(或)其他原料,僅用物理方法生產
加工制成的產品。
b. 豆基較大嬰兒配方食品。以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為主要蛋
白來源,加入適量的維生素、礦物質和(或)其他原料,僅用物理方法
生產加工制成的產品。
GB 10766—2021《食
品 安全 國家 標準 較
大嬰兒配方食品〓
3. 幼兒配方食品。是指:以乳類及乳蛋白制品和(或)大豆及大豆蛋
白制品為主要蛋白來源,加入適量的維生素、礦物質和(或)其他原
料,僅用物理方法生產加工制成的產品。適用于幼兒食用,其能量和
營養成分能滿足正常幼兒的部分營養需要。
GB 10767—2021《食
品 安全 國家 標準 幼
兒配方食品〓
4. 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產品配方應當經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
門注冊。
《食 品 安 全 法〓第 八
十一條
合法上市銷售的嬰幼兒配方乳粉應當取
得產品配方注冊證書?!?14 —
條款
相關要求
依據
合規指引
2. 銷 售
的 一 般
要求
2. 1
質要求
1.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,應當依法
取得食品經營許可。
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,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
門備案。
《食 品經 營許 可和 備
案 管 理辦 法〓第 四 條
第 一 款 、第 五 條 第
一款
銷 售 特 殊 食 品 應 當 依 照 相 關 規 章 的 規
定,取得相 應的許可或備案 后方可 開展
銷售活動。
2. 進口的保健食品應當是出口國(地區)主管部門準許上市銷售的
產品。
《食 品 安 全 法〓第 七
十六條第二款
“進 口 的 保 健 食 品”的 指 向 應 當 以 我 國
《食品安全法〓的定義為依據,即在我國
經注冊 或備案 的保健食 品,其在入 境前
應 當 已 經 取 得 了 出 口 國 的 上 市 銷 售
準許。
3.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應當通過醫療
機構或者藥品零售企業向消費者銷售。醫療機構、藥品零售企業銷
售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的,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,但是應當遵守
食品安全法和本條例關于食品銷售的規定。
《食 品安 全法實 施條
例 〓第 三 十 六 條 第
二款
按照《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〓與《食品經
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〓的規定,有兩類
食品經 營主體(醫療機 構與藥品零 售企
業)在銷售 特定全營養 配方食品時 無需
取得許可(備案)。
4. 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:
(二)僅銷售預包裝食品;
(三)醫療機構、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
全營養配方食品;
(四)已經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,在其生產加工場所或者
通過網絡銷售其生產的食品;
《食 品經 營許 可和 備
案 管理 辦法〓第 四 條
第 二 款 第 二 、三 、
四項
特殊食 品為預包裝 食品,僅銷售 特殊食
品的經營主體無須取得許可。
5. 醫療機構、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
營養配方食品不需要備案,但是向醫療機構、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特定
全營養配方食品的經營企業,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進行備案。
《食 品經 營許 可和 備
案 管理 辦法〓第 五 條
第五款
醫療機構與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特定全營
養配方 食品無需取得 食品經 營許可(備
案),但是向其供貨的經營企業應當取得
食品經營許可(備案)?!?15 —
條款
相關要求
依據
合規指引
2. 2
程 管 理
要求
1. 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,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
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。
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,如實記錄食品的名
稱、規格、數量、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、保質期、進貨日期以及供貨
者名稱、地址、聯系方式等內容,并保存相關憑證。記錄和憑證保存
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;沒有明確保質期的,保存期限
不得少于二年。
《食品安全法〓第五
十三條第一、二款
本規定是法律規定的“可追溯制度”的基
本內容,是特殊 食品的網絡 銷售活動應
當遵守的基本要求。
2.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,依照食品安全法的
規定如實記錄并保存進貨查驗、出廠檢驗、食品銷售等信息,保證食
品可追溯。
《食品安全法實施條
例〓第十八條
3. 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
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,應當立即停止經營,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
消費者,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。食品生產者認為應當召回的,
應當立即召回。由于食品經營者的原因造成其經營的食品有前款規
定情形的,食品經營者應當召回。
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召回的食品采取無害化處理、銷毀等措
施,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。但是,對因標簽、標志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
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,食品生產者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
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;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。
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將食品召回和處理情況向所在地縣級人民
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;需要對召回的食品進行無害化處
理、銷毀的,應當提前報告時間、地點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認為
必要的,可以實施現場監督。
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照本條規定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,縣級以
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。
《食品安全法〓第六
十三條第二、三、四、
五款
食品召回是一種法定義務賦予的民
事主體 行為,法律規 定實施召回 的生產
經營者應當向監管部門報告。
責令召回的本質是行政強制行為。
法律規定,只有在一種情形前提下,即當
“食品生 產經營者未 依照本條規 定召回
或者停止經營的”,監管部門才能實施這
一行政行為。
網絡銷售特殊食品經營者應當根據
以下三 種不同情形 落實法律責 任:一是
在非自 身原因造成 問題的情形 下,積極
協助生 產者召回;二是自 身原因造成 問
題 的 情 形 下,依 法 主 動 實 施 召 回;三 是
“因標簽、標志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
全標準”時,按照法律規定的“銷售時應當
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”的要求進行銷售?!?16 —
條款
相關要求
依據
合規指引
4. 特殊食品不得與普通食品或者藥品混放銷售。
《食 品安 全法 實施 條
例〓第三十九條第二款
網絡銷售特殊食品應當將特殊食品與普
通食品、藥品等 在網頁 展示上進行 明顯
區 別,避 免 混 淆,避 免 出 現 法 律 責 任 風
險。 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 方法:平臺首 頁
或平臺內店鋪首頁設置特殊食品統一入
口、彈窗提示、特殊食品售賣網頁設置不
同字體形狀、顏色和大小等,正確引導消
費者清晰辨別所購商品是否屬于特殊食
品。禁止在同一鏈接同時或搭配售賣特
殊食品與普通食品或藥品。
5. 申請保健食品銷售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銷售、嬰幼兒配方乳
粉銷售、嬰幼兒配方食品銷售的,應當在經營場所劃定專門的區域或
柜臺、貨架擺放、銷售。
《食 品安 全法 實施 條
例〓第 三十 九條 第二
款 、《食 品 經 營 許 可
審查通則(試行)〓第
二十條
6. 申請保健食品銷售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銷售、嬰幼兒配方乳
粉 銷 售 、嬰 幼 兒 配 方 食 品 銷 售 的 ,應 當 分 別 設 立 提 示 牌 ,注 明
“ * * * * 銷售專區(或專柜)”字樣,提示牌為綠底白字,字體為黑
體,字體大小可根據設立的專柜或專區的空間大小而定。
《食 品安 全法 實施 條
例〓第 三十 九條 第二
款、食 品經 營許 可審
查通則(試行)〓第二
十一條
7. 保健食品經營者在經營保健食品的場所、網絡平臺等顯要位置標
注“保健食品不是藥物,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”等消費提示信息,引
導消費者理性消費。
《保 健食 品標 注警 示
用語指南〓
保健食 品銷售頁面 應當顯著標 示“保健
食品不是藥物,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”
等提示信息,避免誤導消費。
8. 不得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。
《食 品 安 全 法〓第 八
十一條第五款
嬰幼兒配方乳粉禁止分裝。例如,商家將
嬰幼兒配方乳粉自行分裝成小包裝、試用
裝進行網絡售賣的行為是法律禁止的。
`. 對距保質期不足 1 個月的嬰幼兒配方乳粉,應及時采取醒目提示
或提前下架等處理措施。對不合格和過期、變質嬰幼兒配方乳粉,應
當采取退市和無害化處理措施,防止問題產品再次流入市場。
《國 務院 辦公 廳轉 發
食 品 藥 品 監 管 總 局
等 部 門 關 于 進 一 步
加 強 嬰 幼 兒 配 方 乳
粉 質 量 安 全 工 作 意
見 的 通 知〓(國 辦 發
〔2013〕57 號)
網絡銷 售嬰幼兒配 方乳粉,對保質期 不
足 1 個月的,應當在銷售頁面醒目提示?!?17 —
條款
相關要求
依據
合規指引
2. 3
告 和 宣
傳要求
1. 利用互聯網從事廣告活動,適用廣告法的各項規定。
《廣 告 法〓第 四 十 四
條第一款
網絡銷售特殊食品活動符合本規定要求
的屬于 廣告情形的,要對照 廣告法的相
關規定進行規范。
2. 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、功能、質量、銷售狀況、用戶評價、曾
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,欺騙、誤導消費者。
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,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
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。
《反 不 正 當 競 爭 法〓
第八條
特殊食品網絡銷售除了必須遵守食品安
全法律 法規的規定 以外,還應當 嚴格遵
守《反不正當競爭法〓等相關法律法規的
規定,堅決杜絕食品虛假、夸大宣傳等違
法行為。
3. 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,不得含有虛假內容,不得涉及疾
病預防、治療功能。食品生產經營者對食品廣告內容的真實性、合法
性負責。
《食 品 安 全 法〓第 七
十三條第一款
4. 保健食品:
a. 廣告應當聲明“本品不能代替藥物”;其內容應當經生產企業
所在地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
準,取得保健食品廣告批準文件。
b. 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:(一)表示功效、安全性的斷言或者
保證;(二)涉及疾病預防、治療功能;(三)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
保障健康所必需;(四)與藥品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;(五)利用廣
告代言人作推薦、證明;(六)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。
c. 對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,不得聲稱具有保健功能。
a.《食 品 安 全 法〓第
七十九條
b.《 廣 告 法 〓第 十
八條
c.《食 品 安 全 法 實 施
條 例〓第三 十八 條 第
一款
c.“不得聲稱保健功能”是指:直接聲稱
食 品 是 保 健 食 品 ,或 者 具 有 某 種 保 健
功能。
5.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
a. 廣告適用《廣告法〓和其他法律、行政法規關于藥品廣告管理
的規定。不得含有的內容:(一)表示功效、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;
(二)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;(三)與其他藥品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
a.《食 品 安 全 法〓第
八 十 條 第 二 款 、《廣
告法〓第十六條
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與醫療具有一定
的關聯 性,除了應 當遵守食品 安全法律
法規的 規定以外,其廣告 活動還應當 遵
守藥品廣告管理相關規定?!?18 —
條款
相關要求
依據
合規指引
全性 或者其 他醫 療機構 比較;(四)利用 廣告代 言人 作推薦、證明;
(五)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。
b. 廣告應當經廣告主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廣告審查機
關批準;不得含有表示功效、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;不得利用國家
機關、科研單位、學術機構、行業協會或者專家、學者、醫師、藥師、患
者等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、證明。
c.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廣告按照處
方藥廣告管理,其他類別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按照非處方
藥廣告管理。
d. 除規定不得作廣告以外的處方藥,只能在國務院衛生行政
部門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共同指定的醫學、藥學專業刊物上
作廣告。
b.《藥 品 管 理 法〓第
八十九、九十條
c. 《食 品 安 全 法 實
施條例〓第三十七條
d.《 廣 告 法 〓第 十
五條
c. 本 條 款對 特 殊醫 學 用 途 配方 食 品 的
廣告進行分類規定,對其中的“特定全營
養配方食品廣告按照處方藥廣告管理”,
這是將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等同于處方
藥廣告進行嚴格管理的明確要求。
d. 對 特 定 全 營 養 配 方 食 品 廣 告,依 據
《廣告法〓規定,只能在國務院衛生行政
部門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共同指
定的醫 學、藥學專 業刊物上發 布。要點
一:必須是兩個部門共同指定;要點二:
必須是醫學、藥學專業刊物。
6. 嬰幼兒配方食品
a. 不得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發布聲稱全部或部分替
代母乳的嬰兒乳制品廣告,不得對 0—12 個月齡嬰兒食用的嬰兒配
方乳制品進行廣告宣傳。
b. 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發布聲稱全部或者部分
替代母乳的嬰兒乳制品、飲料和其他食品廣告。
a.《關 于 印 發〈國 產
嬰 幼 兒 配 方 乳 粉 提
升 行 動 方 案 〉的 通
知 〓( 發 改 農 經
〔2019〕900 號)第 十
二條
b.《 廣 告 法 〓第 二
十條
對于 0—6 月的嬰 兒最理想的食 品是母
乳,在母乳 不足或無母 乳時可食用嬰幼
兒配方食品。
1. 特殊食品的標簽、說明書內容應當與注冊或者備案的標簽、說明書
一致。銷售特殊食品,應當核對食品標簽、說明書內容是否與注冊或
者備案的標簽、說明書一致,不一致的不得銷售。
《食 品安 全法 實施 條
例 〓第 三 十 九 條 第
一款
特殊食品經營者在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時
應當核 對標簽、說明書 是否與注冊 或者
備案內容一致?!?19 —
條款
相關要求
依據
合規指引
2. 4
簽 和 說
明書
2. 進口保健食品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標簽必須印制在最小銷售
包裝上,不得加貼。
《進 出口 食品 安全 管
理 辦法〓第 三 十條 第
四款
“特殊膳食用食品”包含嬰幼兒配方食品
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。
3. 保健食品:
a. 標簽、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、治療功能,內容應當真實,與
注冊或者備案的內容相一致,載明適宜人群、不適宜人群、功效成分
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,并聲明“本品不能代替藥物”。
b. 產品標簽還應當符合《保健食品標注警示用語指南〓等要求。
a《食品安全法〓第七
十八條
4.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:
a. 標 簽、說 明 書 不 得 含 有 虛 假 內 容,不 得 涉 及 疾 病 預 防、治 療
功能。
b.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標簽、說明書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國
家標準的規定在醒目位置標示下列內容:
(一)請在醫生或者臨床營養師指導下使用;
(二)不適用于非目標人群使用;
(三)本品禁止用于腸外營養支持和靜脈注射。
c. 產品標簽和說明書還應當符合 GB 29922—2013《食品安全
國家標準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通則〓、GB 25596—2010《食品安
全國家標準 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通則〓、《特殊醫學用途配方
食品標識指南〓(市場監管總局 2022 年第 42 號公告)等要求。
a.《特 殊醫 學用 途配
方 食 品 注 冊 管 理 辦
法〓第三十六條
b. 《特 殊 醫 學 用 途
配 方 食 品 注 冊 管 理
辦法〓第三十八條
5. 嬰幼兒配方食品:
a. 聲稱生乳、原料乳粉等原料來源的,應當如實標明來源國或者
具體來源地。
a.《嬰 幼兒 配方 乳粉
產 品 配 方 注 冊 管 理
辦法〓第三十五條— 20 —
條款
相關要求
依據
合規指引
b. 標簽不得含有下列內容:
(一)涉及疾病預防、治療功能;
(二)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增強免疫力、調節腸道菌群等保健作用;
(三)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、增加抵抗力、保護腸道等功能性
表述;
(四)對于按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等不應當在產品配
方中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質,以“不添加”“不含有”“零添加”等字樣強
調未使用或者不含有;
(五)虛假、夸大、違反科學原則或者絕對化的內容;
(六)使用“進口奶源”“源自國外牧場”“生態牧場”“進口原料”
“原生態奶源”“無污染奶源”等模糊信息;
(七)與產品配方注冊內容不一致的聲稱;
(八)使用嬰兒和婦女的形象,“人乳化”“母乳化”或者近似術語
表述。
c. 產品標簽和說明書還應當符合 GB10765—2021《食品安全國
家標準 嬰兒配方食品〓、GB 10766—2021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較大
嬰兒配方食品〓、GB10767—2021《國家食品安全標準 幼兒配方食
品〓等要求。
b. 《嬰 幼 兒 配 方 乳
粉 產 品 配 方 注 冊 管
理辦法〓第三十七條
b. 對于“按照食品安全標準不應當在產
品配方中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質”,《嬰幼
兒配方 乳粉產品配 方注冊管理 辦法〓強
調不得“以‘不添加’‘不含有’‘零添加’
等字樣強調未使用或者不含有”,這不僅
僅是基 于食品安全 法的要求,也是根 據
《反不正當競爭法〓不得“虛假宣傳”的原
則作出的規定。
1.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。
《 電 子 商 務 法 〓第
十條
根據《電子商務法〓規定,電子商務經營
者包括 電子商務平 臺經營者、平臺內 經
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、其他網絡服務銷
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。
2. 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,依法需要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,應
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。
《電子商務法〓第十
二條— 21 —
條款
相關要求
依據
合規指引
3. 網 絡
銷 售 的
要求
3. 1
網 絡 交
易 經 營
要求
3.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,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
息、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、屬于依照本法第十條規定的
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,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。
前款規定的信息發生變更的,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更新公
示信息。
《電 子 商 務 法〓第 十
五條
4. 電子商務經營者自行終止從事電子商務的,應當提前三十日在首
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有關信息。
《電 子 商 務 法〓第 十
六條
網絡銷售特殊食品經營者準備自行停止
銷售活 動的,應當依 法在停止銷 售活動
之日前 30 個自然日持續公示有關信息。
信息公示應當在首頁顯著位置。沒有履
行本法定義務的,會被依法行政處罰。
5. 網絡交易經營者未依法履行法定責任和義務,擾亂或者可能擾亂
網絡交易秩序,影響消費者合法權益的,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職
責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,要求其采取措施進行
整改。
《網 絡交 易監 督管 理
辦法〓第三十八條
根據《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〓規定,網
絡 交 易 經 營 者 包 括 網 絡 交 易 平 臺 經 營
者、平臺內經營者、自建網站經營者以及
通過其他網絡服務開展網絡交易活動的
網絡交易經營者。
1. 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,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
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,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
全保障義務,造成消費者損害的,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。
《電 子 商 務 法〓第 三
十八條第二款
網絡銷售特殊食品的安全性法律責任在
《電子商務法〓中體現在第三十八條,相
應的罰則為第八十三條。其中,“未盡到
安 全 保 障 義 務”主 要 是 按 照《食 品 安 全
法〓及相關法規規章標準進行認定,網絡
銷售特 殊食品如果 出現安全問 題,則將
同時違反多個法律法規?!?22 —
條款
相關要求
依據
合規指引
3. 2
網 絡 食
品 交 易
第 三 方
平 臺 提
供 者 的
要求
2.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
名登記,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;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的,還應當
審查其許可證。
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經營者有違反本法規
定行為的,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
監督管理部門;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,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
臺服務。
《食 品 安 全 法〓第 六
十二條
作為食 品經營活動 的參與者,網絡食 品
交易第三方平臺應當履行法律法規賦予
的義務,承擔相應的食品安全責任。
3.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妥善保存入網食品經營者
的登記信息和交易信息??h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
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、食品安全案件調查處理、食品安全事故處置
確需了解有關信息的,經其負責人批準,可以要求網絡食品交易第三
方平臺提供者提供,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按照要求
提供。
《食 品安 全法 實施 條
例〓第三十二條
4.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要求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
服務的經營者提交其身份、地址、聯系方式、行政許可等真實信息,進
行核驗、登記,建立登記檔案,并至少每六個月核驗更新一次。
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對未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平臺內經營者進
行動態監測,對超過本辦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額度的,及時提醒其依
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。
《網 絡交 易監 督管 理
辦法〓第二十四條
5.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
審查登記、食品安全自查、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、嚴重違法
行為平臺服務停止、食品安全投訴舉報處理等制度,并在網絡平臺上
公開。
《網 絡食 品安 全違 法
行 為 查 處 辦 法 〓第
十條— 23 —
條款
相關要求
依據
合規指引
6.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
生產經營許可證、入網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生產許可證等材料進行
審查,如實記錄并及時更新。
《網 絡食 品安 全違 法
行 為查 處辦 法〓第 十
一條第一款
7.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檔
案,記 錄 入 網 食 品 生 產 經 營 者 的 基 本 情 況、食 品 安 全 管 理 人 員 等
信息。
《網 絡食 品安 全違 法
行 為查 處辦 法〓第 十
二條
8.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食品的生產
經營者應當記錄、保存食品交易信息,保存時間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
滿后 6 個月;沒有明確保質期的,保存時間不得少于 2 年。
《網 絡食 品安 全違 法
行 為查 處辦 法〓第 十
三條
`.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設置專門的網絡食品安全管
理機構或者指定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,對平臺上的食品經營行為
及信息進行檢查。
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存在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,應
當及時制止,并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。
《網 絡食 品安 全違 法
行 為查 處辦 法〓第 十
四條
10.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履
行法律、法規和規章規定的食品安全義務。
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網絡
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實性負責。
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配合市
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,按照市場監督管
理部門的要求提供網絡食品交易相關數據和信息。
《網 絡食 品安 全違 法
行 為 查 處 辦 法 〓第
四、五條
按照《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〓
的規定,在履行相關食品安全義務、網絡
食品安 全信息真實 性、配合違 法行為查
處、按要求 提供網絡食 品交易相關 數據
和信息 等方面,網絡食 品交易第三 方平
臺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同
等義務與責任?!?24 —
條款
相關要求
依據
合規指引
3. 3
入 網 食
品 生 產
經 營 者
的要求
1.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履
行法律、法規和規章規定的食品安全義務。
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網絡
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實性負責。
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配合市
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,按照市場監督管
理部門的要求提供網絡食品交易相關數據和信息。
《網 絡食 品安 全違 法
行 為 查 處 辦 法 〓第
四、五條
2. 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許可,入網食品生產者應當按
照許可的類別范圍銷售食品,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許可的經營
項目范圍從事食品經營。法律、法規規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經營
許可的除外。
《網 絡食 品安 全違 法
行 為查 處辦 法〓第 十
六條第一款
按照《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〓,
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入網食品經營者不
需要取得經營許可,可以實施備案。
3. 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行為:
(一)網上刊載的食品名稱、成分或者配料表、產地、保質期、貯存
條件,生產者名稱、地址等信息與食品標簽或者標識不一致。
《網 絡食 品安 全違 法
行 為查 處辦 法〓第 十
七條第一款第一項
4. 通過第三方平臺進行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活動
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。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
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、食品生
產經營許可證。
《網 絡食 品安 全違 法
行 為查 處辦 法〓第 十
八條第一款
未取得 食品經營許 可,僅從事 銷售預 包
裝食品的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公示相關
備案信息。網絡交易平臺應對該類經營
者的備案信息進行審核。
5. 通過網絡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,應當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
置 公 示 其 食 品 經 營 者 名 稱 、經 營 場 所 地 址 、備 案 編 號 等 相 關 備 案
信息。
《市 場監 管總 局關 于
僅 銷 售 預 包 裝 食 品
備 案 有 關 事 項 的 公
告〓(市 場 監 管 總 局
公 告 2021 年 第
40 號)— 25 —
條款
相關要求
依據
合規指引
3. 4
入 網 特
殊 食 品
生 產 經
營 者 的
要求
1. 入網銷售保健食品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、嬰幼兒配方乳粉的食
品生產經營者,除依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公示相關信息外,還應
當依法公示產品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,持有廣告審查批準文號的
還應當公示廣告審查批準文號,并鏈接至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網站對
應 的數 據 查 詢頁 面 。 保 健食 品 還 應當 顯 著標 明“本 品不 能 代 替藥
物”。
《網 絡食 品安 全違 法
行 為查 處辦 法〓第 十
九條第一款
2.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不得進行網絡
交易。
《網絡食品安全違法
行為查處辦法〓第十
九條第二款
這是對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類
別食品,即“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”的特
別禁止性規定。
3. 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行為:
(二)網上刊載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;網上
刊載的保健食品的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等信息與注冊或者備案信
息不一致。
(三)網上刊載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、
增加抵抗力、提高免疫力、保護腸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。


亚洲成人午夜影院

91精品国产综合久久香蕉蜜桃| 老熟女 露脸 嗷嗷叫| 中文字幕av一区| 无人区一码卡二卡三乱码| 网站资源多午夜激情影院| 日韩在线一区二区三区观看| 国语a视频最新免费播放| 日韩av无码一区二区三区不卡| 国产成人99久久亚洲综合精品| 少妇高潮久久久久久老司机苗族|